民国以前有荣军一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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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军”二字一直存在,但并非专指残疾军人。《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对军人中的伤残者给予优待的体制,亦指这种优待制度”。 而在清末民初,所谓的“荣军”也的确和残疾人无关——它指的是在战争中牺牲的战士的遗体。

甲午战争期间,日本战死者被运回国内安葬,清廷派大臣到东交民巷使馆界内的英国教会墓地购买墓穴并负责安葬事宜。因经费有限而战死者众多,于是清廷以“盛京满州坟茔不足以容”为由,决定将已殉国的将领阵亡地点或生前驻地为名,在河北易县、山西阳曲等地多购地筑陵,合称“营葬之地”。 这些烈士的“荣军”工作包括修造陵寝、建立纪念塔、树碑立传以彰忠烈,以及派遣官吏管理陵园,承担祭祀等事务。

1912年1月5日,《大公报》登载了一则“特遣荣军官员职”的公告,文中说:“国家设立荣军之局,原以褒恤阵亡文武官佐,而昭激于忠烈……”其中提到的“荣军之局”就是专门负责接待和抚恤英烈家属的部门。 不过这里的牺牲人员仍然仅限于战场上的死难者,并不包括战场上负伤的士兵。晚清湘军、淮军中很多士兵受伤的待遇都非常差,甚至不如普通平民。

至于到了民国时期,“荣军”的概念才有了明显的变化,开始转指伤残军人。这主要是因为1930年和1946年的两次军人优待条例的修订。 1930年时,国民政府颁布了《优待革命军人家属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伤残军人的待遇。依据此法,凡“因公致残”或者“战残”的军人均可获得“优待与抚恤”。

1946年底,国民党政府进一步公布了《军人抚恤办法》,对“因公致伤”“因战致伤”的情况做了详细规定,同时规定“自损”也要发放一定的抚恤金。该法案还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伤残的定义——“战时或在执行任务时,由于暴力、暴烈行动或意外事故所致之伤残。” 这一定义被沿用至今,现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 “本条例所称伤残,是指军事行动过程中,遭受武器伤害、非战斗行为伤害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人身残废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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