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房子有房产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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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当时称之为“土地房屋所有证” 这是1947年颁布的《土地房屋所有证条例》 这部法令规定,凡是土地的取得、转移和抵押,房屋的建造、买卖、租赁、抵押、典当都必须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否则视为违法,要负法律责任的! 所以你可以想象一下,当时如果没有这个证件,你的地就是你的地,我的地就是我的地,你的房子就是你的房子,我的房子就是我的房子。。。那法律意义其实就是没有意义的啦~

而有了这个证书,就意味着承认了政府对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和管理权,确认了公民个人对其土地和房屋拥有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明确了政府与公民个人之间在土地和房屋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形成了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关系。 换句话说,这部法规的出台,基本上确立了中国土地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奠定了新中国土地法制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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