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什么叫做黑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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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A公司(做进口汽车零部件的)因经营出现困难,急于偿还国内银行逾期贷款,向中行申请贸易融资和出口信用证项下项下付款。中行审查后,分别给予A公司380万和410万元的授信额度。随后,A公司以两张信用证向中行提交融资申请,中行审核后分别放款380万元和410万元 给A公司。 贷款放出来后,A公司将其中400万元转入其另一家公司B账户,用于归还另一家供应商的款项;另10万元,则直接划转作还本之用。 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B收到A公司的400万元后,并未按照原先约定用来支付材料款,而是将此款转入自己另一银行账户作为流动资金使用。

之后,B虽向中行的开户行提交了金额为4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但该行审阅后发现,B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较大瑕疵且与中行的交易记录不相符,遂拒绝签发。而B此时已经将400万元挪作他用。 见此情形,A公司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后经公安机关侦查,确认了B挪用资金以及故意提供虚假增值税发票的犯罪行为。最后,法院依法判处B有期徒刑七年,并责令退赔经济损失。

而与此同时,由于A公司在信用证项下的业务发生逾期未还款的情况,同时涉及保证金不足、虚假融资等问题,中行的诉状也在近日被递交至法院。 关于本案,有几个问题值得思考:

第一,本案中,A公司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本案中,A公司员工B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400万元,其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予以刑事追究。 第二,如何评价B的虚开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应当对其进行追缴税款和处理;对骗取国家税款且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本案是否存在刑民交叉的问题? 一般来说,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如果被害人就已经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但是,在下列情形下,应先刑事后民事:

(一)必须以犯罪的认定和处理结果为前提的案件;

(二)必须以刑事诉讼的进行为前提的案件。 本案中,虽然A公司已经就案涉业务提起了民事诉讼,但该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需以刑事判决为依据,故人民法院将依法先刑后民,裁定驳回A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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