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候大令是什么意思?
“大令”是国民政府执政初期的法律文书中使用的一种公文形式,大致相当于现在的命令、决定一类的文件。但是它的制作和颁布程序相当复杂,因此又区别于现在的命令。
在法制尚未健全的旧中国,行政主体除了通过发布行政法规制定行政行为外,还可通过发布各种命令、规章来调节社会关系。这些命令、规章经媒体报道公布后,即具有公共约束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产生重要的影响。
1928年《中华民国训政纲领》规定:“中华民国之政权属于国民全体;治权属于中央及地方各级政权机关。”(第6条) “中华民国之行政权力,分为国务院权、司法院权与省政府权三者。”(第7条) 据此,当时划分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大范畴的行政立法权,并分别赋予其不同的内容。
根据上述宪法性文件,国民党统治集团以党代政,大肆扩军,把持政权的同时也垄断着法权,大量发布命令、通令作为制定法律的补充。据统计,从1928年至1948年的二十多年间,国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共公布各类命令、通告13540件之多。平均每年下达400余件。
这些涉及政治、经济、军事等诸多方面的命令,有些是涉及某项政策或制度建立的“根本大宪章”,有些是针对某一具体问题发布的临时性指示,它们都是对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 同时,为了适应革命和战争的需要,国民政府还大量发布特令,授权某些个人和机关处置特殊突发事件。如授予胡宗南讨伐中共的权利,授予阎锡山、冯玉祥、宋哲元等讨伐异己的权利,等等。这类特令一般没有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它所赋予的权利往往比成文的法规更有效力,也更具灵活性,因而受到各执政者的偏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