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什么时候支票不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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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要从20世纪初我国银行业的发展说起。 在清末“官督商办”的体制下,中国出现了近代意义上的银行——包括大清银行、盐业银行等在内的全国性银行或金融机构。这些银行的经营中,最重要的业务就是汇兑和存款储蓄。而为了便于客户办理日常业务和存取款,它们印制了各种面值和大小的纸币。这其中就有后来被人们称为“银圆券”的银元票和被称为“银角子”的银元票。 不过由于当时民间还是主要使用银子进行交易,因此这些由清廷批准设立的银行所发行的纸币(也称“银两票”)并没有受到广泛使用,民间仍旧以贮藏金银货币为主。

到了袁世凯统治时期,由于要扩大军备和应付外债,加之当时金本位制度开始确立,各国都在大量印发钞票,国内也出现滥发钞票的情况。袁政府为了维持钞币的价值,除了增加税收之外,便大量借款。这些借款大部分都是英、美、德等国银行团贷给的,总共达4.6亿英镑,折合黄金约540万盎司。这些借款基本上都用于军阀混战,以至于钱还没到手里就早已化为乌有。

1917年,张勋复辟,北京政府欠外国使馆和人员款项高达7千万;随后又发生“鲁案”,山东全省财政亏空3000万元,均由中央政府拨补。 “九一八”事变后,日本为支持东北“自卫军”,先后多次提供贷款,数额达1.5亿元之巨。 这些庞大的债务给当时的中国政府带来了沉重的负担。据国民政府审计部门统计,至1932年底,内外负债已达25亿元之多!而当时的中央财政收入也不过4亿元而已。如此巨大的差额,只能依靠增税来弥补。

然而令人感到可笑的是,当时中国政府不但要向洋人借钱,还要向老百姓借钱。从1932年起,国民政府以“抵借”的名义发行信用证,规定凡持有此项凭证者,可持票赴各地海关缴纳税款,由海关代为向外国人付款,以收取的外汇换取现银。但当时海关对外汇的收购能力极为有限,于是国民政府就允许群众用现银换取这种信用证,然后再交海关代付。这样,国民政府就等于收了两遍税。这种“抵借收税”的办法,实际上是一种附加征税,从而加重了人民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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