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蒙古用什么钱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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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之前,我国北方采用钱币的主要有契丹(辽)、金、蒙古(元)等游牧民族。契丹人初始使用钱币,是仿照汉朝的“斩木为钱”制的“契丹钱”。金代则用纸钞,名曰“交钞”。元代则统一全国铜钱制造权,所铸钱币统称“元宝”。

明朝后期,游牧在甘、宁、青地区的蒙古贵族,利用明朝政治腐败、军事力量空虚的机会,逐步扩充自己的势力。到了清朝,统治了全国。随著清朝对蒙古各族统治的加强,货币流通领域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从顺治六年(公元1649年)始,清廷全面取消了蒙古地区使用铜钱的规定,规定:“所有各蒙古地方,准许使用铅钱、纸钞。”同时规定,在归化城(今呼和浩特)、察哈尔(今张家口市)一带设钱厂,铸“北洋银元”、“北洋官钱”。

顺治八年,为了“严制钱之奸”,又规定了制作伪钱的罪名。此后,清朝廷对铸币权在很大程度上掌握在旗人手里起到了遏制作用。

从康熙三年(公元1663年)起,蒙古各部使用纸钞取代铜钱。这种纸钞,“以多种色纸印造之,其图案形制,与明代北边之钞相同。”即以黑白两种纸钞为主,其图案均为“日月五星,腾云飞龙,大写蒙文满洲文,宝月吉语”等。但形状、大小略有差别。康熙八年,增制红色纸钞。在推行纸钞过程中,清廷规定:“一切事务,概用银钞;民人交易,不得用银,犯者笞责。”至於“私毁铜钱者,照元律处斩”。

通过以上对清代蒙古地区流通货币制度的分析,可以看出,鸦片战争以前,我国北方边疆地区属于货币不发达地区,以契丹、女真、蒙古等民族为主,其钱币制度、金融活动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铸行各种钱币;二是使用丝织品——缣帛作为货币;三是以货易货。清政府强制推行纸币,使我国北方钱币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族经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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