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拒收不流通的人民币吗?
不可以! 这是违法的,人民币作为国家法定货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0号)明确规定:“凡禁止或限制兑换的硬币、纸币,属于妨害金融正常流通的行为;有法定货币收付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对拒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禁止以任何理由拒收现金或者采取扣币、罚币、代币兑换、变相扣币等侮辱性做法阻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人民币。” 除了法律和行政法规外,其他文件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因此中国人民银行虽然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但是没有设定具体的行政处罚。但是,各地央行分支机构和反洗钱部门会在日常监管中责令违规机构限期整改并警告,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如果仍然不予改正的,可能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