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作品怎么起名?
为艺术作品命名或命名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文化心理机制和艺术思考过程。名称是作品与接受者之间进行审美沟通的媒介,通过命名、品题、题款、题识,艺术品的创作主体(作者)、作品自身、鉴赏者都在名称符号的建构和操作过程中得到体现。
在历史上,人们对名称的审美认识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在中国古代的文化观念中,名是构成世界的一种基本质素。名与实一致,是人们对名所要达到的审美效果。早在先秦时期,孔子即提出“正名”的主张,即纠正名与实不相称的混乱现象,主张名不正,必然引起行为方式的紊乱,结果必然会造成社会失调、混乱,危及社会的安定和自身的利益。可见,对审美名与俗名的区分,在中国早期就已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而“名”(指称谓)在汉代又被看作是人事秩序(礼制)的象征,俗称谓往往成为触犯礼制、亵渎神明的标志。汉代“名教”对“自然”的否定,使得“名称”成为表现道德观念与信仰观念的文化象征,在审美文化上必然表现为对俗名和雅名的选择。
名与文辞美、音律美的联系,使“命名”、命名修辞,逐渐成为审美活动的一种重要方式,并形成了中国命名艺术独特的审美趣味。中国命名艺术追求命名文辞美、音律美。所谓名辞美,即所起的名字表达的内容健康清新,意境含蓄深刻而有诗意,文字精练、响亮、和谐,并注意命名与诗词典故相结合。如“人淡如菊”、“冷月无声”、“花间晚照”、“春江水暖鸭先知”等等,都是诗意盎然、耐人品味的命名;再如用汉字音律对名称进行音律美的追求,也是命名时注重的一种音韵效果,如“绿竹别其三径”(“别其三径”谐音“别其三径”)、“山明水秀,鸟语花香”(“明、秀、鸟”谐音“山”)、“玉宇呈祥”(“玉宇呈祥”谐音“雨后彩虹”)等等。
西方命名艺术具有更多的理性内涵,西方命名艺术认为艺术作品命名应当是理性的、科学的。西方命名艺术在理论上的建构源于命名修辞理论,命名的理性内涵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第一,命名要正确反映命名的内容及其特征,能唤起命名者或品题者关于命名对象的审美想象。例如对于同一作品,一位读者认为其意义是“悲伤”,另一位读者却认为其内涵是“欢乐”,那就应把作品命名为“悲伤”,而不是“欢乐”,因为“悲伤”能够更准确地揭示该作品的主题意义。又如,当人们品题一幅山水风景画的命名时,如果命名是“月光的清辉”、“宁静的湖水”,那么就能唤起人们对作品关于“清辉”、“宁静”等画面的感知。第二,命名在修辞学意义上要规范、精练和鲜明。命名应该语言简洁,内容精练,含义丰富,准确鲜明,能够以少见的字和词概括丰富的内容。简言之,好的命名应该是“少而精”,“少而丰富”。这类似于诗歌创作中“以少胜多”的修辞原则。例如“夜之静”,就比“夜之静”要简洁得多。第三,命名应当新颖别致、新颖、巧妙生动。“命名”是作家或作者“情感”的客观外化和“表现”,命名新颖别致、巧妙生动,就能激发读者的欣赏兴趣和联想。命名在内容和形式上出新,就符合命名修辞原则的“求新”特点。第四,命名应当有独创性。命名的修辞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命名独创的创新,只有独具特色,与众不同,才能吸引人们的注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