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宫廷造办处何时成立?
清入关前,皇帝身边只有为数极少的制造御用物品的专门人员。入关后,皇宫中的日常用品日益增多,所需内务府监管制造的物品也越来越多,为了便于管理和使用,在顺治年间陆续设立了珐琅处、玻璃厂等。随着所设厂处的增多,所用人员及所需费用的管理问题,也日渐复杂和困难。
康熙十二年(1673年),内务府为了加强对这些厂处的管理,从内织染局、盔甲库、银作、皮库等处抽人,集中在一起,合组成了造办处。初建时造办处设在正白旗内,有工匠100余人。康熙十九年康熙皇帝又从武英殿南移至南府内。康熙二十九年,又自南府移往景山,因地处膳房之后,又称为“后膳房”。康熙五十七年最后确定位于紫禁城外的西长街中段路北。在此建造了正房五间、东西配房各五间以及若干围墙棚屋,作为造办处的办公地点和制作工场。
康熙时期在造办处内所设立的各作有:如意厅、银作、铜镀金作、木作、象牙作、铸钟处、果园厂、珐琅作、玻璃厂、玉作、席作、皮作、镶嵌作、铜作、炉作、刻字作、漆作、画作、绣活、缎作、活计库等。由内务府指派一名郎中和一名员外郎负责管理。由于需要,有的活计在工场完成制作后,还要返工到宫内各处使用或存放。为了使造办处能直接进宫办事,又设置了一个在宫内的办事处,当时称“小造办处”,简称“小处”,设在养心殿西庑房,所以又称“养心殿造办处”。宫内的小造办处,从1723年至1795年(清雍正元年至嘉庆十年),历时七十余年,专门从事清宫各种陈设与生活物品的制作与陈设品的管理。
养心殿造办处设总管一名,由太监充任,经内务府派给,归各旗包衣,工头有工匠、有“小师傅”“小师傅”掌管某种具体制作技能,下面再设“小工人”。造办处的活计,一部分派工给北京城里的作坊,付给工价,限期收活,称“外卖活计”一部分则完全在宫内进行,称“内廷造办”。
养心殿造办处根据具体制作工艺分设十二作:木作、铜作、金银作、珐琅作、象牙作、北秀作、南绣作、镶嵌作、钟作、铜炉作、油木作、刻字作。
所制物品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陈设品及工艺装饰品。有室内用的宝座、桌案、衣架、宫灯、窗帘,室外用的屏风、围屏、插屏、香筒、瓷瓶,以及盆景、盘盒等等;第二类为法器、乐器及车马什物,有大小佛炉、香几、御用乐器、马鞍、马连、灯笼等;第三类为帝后穿戴用的朝珠、表套、荷包、弓袋等。
小作坊造办处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宫里的小作坊,都由军机大臣直接管理,军机大臣从宫廷包衣中挑选一些比较机灵的年轻宦官(即太监)担任监造领班。然后由监造领班再挑选有手艺的太监和包衣人充当手艺师傅和杂差工役。他们的一举一动,行动说话,都受到严格的控制和管束,稍有差池,就会受到惩罚,甚至会招来杀身之祸。因为这些小作坊,制造的都是非常精致珍贵的艺术品,价值极高,管理机构要求监造领班和杂差工役,不但要保证生产,而且要保证制品不坏、不丢。清廷在使用这些宫廷包衣和太监时,往往都是用一人,备两套,谁用谁管,谁用谁罚。用者(管理机构和监造领班)对所用品物和用人,负有绝对责任。为此,管理机构把各种用人和用物,都编了号,发了签(亦称“签子”),按号签认领并使用。谁要用什么,都要从管理机构领取号签,限期交工,连同原签交回,以证明物品完好,使用无差错。否则,只要发现号签不符或缺签,就要严厉追查、治罪。在使用物品和用人时,还实行“出门不离人,进宫有人问”的制度。活件做好以后,管理机构发给“物件领回执”存根,限期追索物件。活件如果出宫,必须有护送人和军机大臣的批签。如到苏州做某件器具,就要派两个差役护送,由军机处开出批签,限期做完运回。
由于管理严格,纪律严肃,所以这些小作坊都出了不少能工巧匠,做出了许多精美绝伦的珍贵艺术品,而那些管理机构,也少出现过差错,使皇帝十分满意,并得到了有效的使用。所以军机大臣一直把这些小作坊直接管理到溥仪伪“帝制”灭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