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纪念章价值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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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国家文物局、公安部和国家新闻出版署等七家机构联合发布了《关于坚决制止非法出版流通民国票证的通知》。 通知指出,这些旧钞“系解放前国民党政府及其各级伪政权发行的纸币和债券,虽已退出流通领域,但却是我国货币史和金融史上重要的历史资料”,具有“重要收藏价值”“研究价值”和“文化宣传作用”。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一通知并非是关于文物鉴定或拍卖等方面的官方文件,因此无法作为判断文物价值的最终依据。而且在这份长达两百余字的文件中,没有提到任何有关文物的界定、等级区分或者保护措施等内容;只是单纯告诫人们不要进行盗版印制,以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

另一方面,由于上述部门并未对“违法”的定义作出进一步解释说明,因此也没有给出具体的量刑标准和要求——即究竟什么样的行为才属于违法范畴。对于“发行”或“传播”行为的定义也是如此模糊不确定。 不过,根据1995年发布的《文物市场管理办法》(现已失效)第四条之规定,凡属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文物经营单位,有权从事文物经营活动并受法律保护。文物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通过文物管理部门的授权,文物经营单位拥有发行文物的权利。同时,该办法第二十二条也提及,禁止伪造、倒卖文物或变相倒卖文物,以及将仿制品出售给不特定人群。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上述文件未明确提及假币之概念,但第二十二条规定中所禁止的“伪造”“倒卖”和“变相倒卖”行为显然包含了伪造货币之含义。可以认定伪造民国邮票应该算是违法行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及《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以盈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假币或者假冒人民币图案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私自铸造、买卖民国时期邮票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由于这些邮品早已停止流通,其经济价值并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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