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时期地契较有收藏价值?
目前,市场上比较常见的是民国时期的旧地契(1927年至1949年间)和解放后的新地契(1950年之后),而清代、汉代和唐代的地契则较少见到。 就价值而言,应该是在历史进程中逐渐递减的。但是,如果仅仅从“文物”的角度来看待这些旧地契的价值,恐怕又不太合适。在特定的年代里,它们是切实存在着的社会经济文书,有着其他时代难以企及的直观性。不能简单认为它们比近代或现代的文献资料价值低。相反,研究这些旧地契,有助于我们了解一个时代的经济状况和社会风貌,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
以民国时期为例。这一时期中国社会动荡不安,战乱频繁,但我们仍然可以从中观察到社会经济的某些侧面。这主要是因为,虽然战乱使得中国许多地区经济发展明显减缓甚至陷入停滞状态,但也有一些地区和行业出现了新的繁荣。这种局部的繁荣也反映到了地契之中。只要做好筛选工作,我们还是可以比较方便地找到一些具有较高价值的民国地契的。
首先是可以找到一些带有“卖”字样的土地房屋买卖文契以及相应的中介文书。这类文书反映的是民间的交易情况,因此可以给我们提供较为丰富而有价值的细节。尤其是当卖方因资金困难而又急于卖出房屋时,双方往往会就房屋的现状及其瑕疵等问题展开较为详细的约定,这些约定常常是日后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因而也是研究者常常能够获取的第一手资料。
其次是政府颁发的各类执照,特别是与房地产有关的执照。比如,建章设制的土地房屋执照;准建建筑的建筑工程许可证;允许转租、租赁期限届满续租或者改变用途的租赁契约等等。这些文书不仅反映了房地产交易的特点,而且由于官方文件往往对交易事项作出比较严格的规定,因此其中不乏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款,研究者们常常能够方便地在其中找到有价值的信息。
还有一些特殊年代的文件也有一定价值。比如在抗日战争时期,日蒋摩擦不断,有些地方出现“奸土”现象,即地主将土地权转让给日本侵略者,从而逃避交税和征发劳役。这些“奸土”合同虽然大多约定了转让金额(多用于抵偿拖欠税款),但受让方无权使用该土地,其所有权仍归原产权人所有,所以此类合同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土地产权交易文书。然而,它们还是给我们提供了了解当时社会风气和人们思想的一种独特视角。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尽管这些旧地契已经属于历史的陈年旧账,但其背后体现着的契约精神却值得我们认真思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