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二十二有大学吗?
1932年,国民政府教育部公布了《国立大学组织法》和《私立大学校务规则》,对国立、省级立大学和私立大学的设立、组织及运作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从此,“大学”这一名称正式成为高等院校的通用称谓。 在此以前,国民政府曾先后于1928年和1930年两次制定颁布《大学组织法》,但均因种种原因未能实施。此次公布的《国立大学组织法》和《私立高校规则》,虽未明令实施,但实际上已被大多数院校采用,故被人们称为“有效之制度”。
据该法规定,凡设立国立学校,均须具有健全之组织机构,完备之图书设备,充裕之经费来源,并须达到一定人数规模的学生数,方始成立,如系文理医工四科,其学生数目不得低于500人;如乃农矿两科,则不得低于300人。学校所在地环境、校址选择以及招生办法等亦须遵循相关规定。 该法规还详细规定了各大学应设行政机构及其权限。一般大学都设校长一名,主持校政,若设理事会或董事会(简称理/董事),则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在校任职。此外还有教务长、总务长、会计长各一名,协助校长处理日常事务。所有这些行政领导均由校长聘任。
为贯彻党的“抗战教育”方针,1943年6月,国民政府教育部决定,各大学原则上以5年为一期进行改组,每期结束后由教部组织审核,成绩优良者准许继续办理,而不足者勒令停办或限期整顿。至日本投降时止,全国共有各类院校998所,其中高等教育类74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