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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三年(1914)二月颁布的《中华民国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以临时政府所定根本大法为依据”,这当然是对三民主义的概括和重申。 那么,什么是新三民主义呢?这就是说,它是在坚持民族主义、民权主义的前提下,重新界定了民生主义的内容。
在民族主义方面,新三民主义同旧三民主义没有区别,都主张民族自决、中华民族团结统一、反对民族压迫与分裂;不同之处在于新三民主义增加了反帝内容,强调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反对侵略战争;同时,由于国民党由孙中山先生一手缔造,且孙先生一贯倡导联俄容共,因此所谓的新三民主义其实质就是三民主义的国民党化。 但是,新三民主义的真正形成却并非自此时开始,其形成过程实际上贯穿了国民党建党的整个过程。
在大革命时期,即第一次国共合作期间,国民党接受共产主义的思想,并试图将其引入本党。为此,国民党二大通过了新的党章,并在实际工作中进行了尝试。但是好景不长,大革命失败后,中共被迫转入地下,而国民党也开始了它的军事独裁统治,在这一过程中,对于共产党人及其共产国际代表的主张,国民党多采取排斥的态度,新三民主义也就无由谈起了。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前后,国民党内一部分人开始反思过去,认为国民党的成败取决于是否得民心,而要得民心就必须实行民生主义。于是有人主张通过增发货币、扩大税基等办法解决人民生活问题;也有人主张征收累进所得税来达到目的……总之,新三民主义又开始浮出水面。
抗日战争爆发后,为了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国民党先后提出了“抗战建国纲领”和“抗战建国方针”,实质上就是将新三民主义加以具体化并付诸实施。
但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国民党提出的新三民主义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新三民主义”,因为完整的“新三民主义”应该是建立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基础上的民主集中制的人民军队,但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国民党根本无法实现这一点。所以,我们只能视国民党提出的新三民主义为一种妥协的方案或者说是向新三民主义迈进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