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民国十八年孙船二角?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国民党政府采取的“攘外必先安内”政策,致使华北形势危殆。为了支持抗战,限制封建买办势力,加强经济民主,禁止官员贪污,推行币制改革,完善农业银行组织机构等一系列有利于稳定金融的方案,农民银行于1935年11月在南京正式成立,官商合办的农业银行以63.5亿元国库券收买全部旧有农
业银行资金,并扩充改组为349.5亿元。11月20日董事会决议定名为中华民国国民银行,1936年2月,国民政府决定设行政总署于南京,使中央银行与之配合,分理全国金融计画与指导任务。
另外,又为了与“满州国”的“满洲银行”行名为别,又定名曰国民储蓄银行。 1936年9月,国民政府下令整理全国农、工、商业,将全国农、工、商业统一于中央政府主管之下,而以中央、省、县为多层次的行政管理系统,为使中央与各省之间有能通畅联系,中央银行设分行于首都及各省重要都市。1937年“七七”卢沟桥事变后,战争爆发,8月19日国民政府下令改组全国银行,决定中央、中国、交通三家银行划为临时政府抵押债券发行试点,先行筹备发行,以抵付非常时期临时政府经费。10月18日,中国银行与美国花旗银行签订2500万元美元的贷款契约,23日,中央银行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筹措现款300万元,27日又向上海公共暂存库提收官库现银508箱。11月初,设立中央银行总行(总管理处)。11月22日,国民政府令设立中央银行考核委员会,对中央银行之组织、人员、业务及一切情形,依照《中央银行调整实施办法》规定加以考核,以图强化中央银行之制度。日本从1937年9月起,对上海金融市场进行渗透。通过“日华银行团” 竭力扶植德、和、兴中、维川等四大家族的金融机构。1938年5月国民政府交通部宣布在汉口设置中央信用合作社,与武汉、广州、西安、重庆各商业银行交换存款,以牵制日、汪金融联合及稳定通货。8月1日,国民政府令:中央银行、中国、交通三行人、行次,各设分行六处,分理业务。9月7日,国民政府为整理全国货币政策,特依据《财政经济紧急处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及第二十一条规定,制定《法币发行条例》,废除法币及伪币,一切金融交易准用银币规定。12月25日,日本日本银行为策动中国统一货币,通过地下金融机构援助汪精卫成立的伪中央银行5000万元,作为收买中国银行的准备。至此,在中国出现了两种并行的中央银行。
1939年1月1日,中国、交通二银行在重庆分别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修改章程,调整总行组织及人员。2月23日,中央银行为配合财政经济紧急处分,推行《土地税押借办法》,规定土地税押借利率,不得超过当年内地方税押借之最高利率。5月25日,中央银行修改《储蓄办法》规定,凡个人预先存下之款项,不计取息。8月20日-23日,全国经济委员会在汉口召开第一八次常务会议,通过《金银回收暂行办法》。10月15日,国民政府令:中央银行、中国、交通三银行,准其分设三处,分理业务。10月24日,行政院颁布《银行暂行管理条例》,对各银行所有财产及权利处以国有。11月15日,太平洋战争爆发。11月17日,国民政府公布《银行管制暂行办法》。12月24日,中华民国政府改组,军委会统率一切。12月25日,重庆、上海、福州、桂林、西安、成都,各宣布对日经济绝交,禁止一切日货出洋。27日,行政院颁布《敌国资产接收办法》。31日,国民政府及中国、交通、农民三家银行为配合战争急需,将“非常时期人民储蓄基金” 10亿元拨充中央特别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