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三年壹分的值钱吗?
孙小头三年一分硬币,现在俗称老百姓图吉利都叫“一分”。实际上它的专业简称是“半分”。因为它的面值是半个“银元”。也有一种说法,因为银币上并没有书写“半分”字样,所以又称“秘宝”、“俏宝”。由于这个版别的五分硬币上有宋体字,又有名称“宋体五分”。
在世界上,任何一种钱币,无论它是何种形态、何种材质,也无论其政治身份和社会作用,只要是该种钱币上所标明的面额值数与其真实的金融价值不相符合,该种钱币就是虚假钱币。
这种“不实之价”或者说“无价”的表现形态,可以是一种客观的真实判断,也可以是一种带有艺术夸张和意味深长的符号化图案。如世界各国的钱币上都有主币价值,但是币面上的价值往往大于其真实的交易价值,只是一种象征性的标志而已。中国古代早期出现的“金泉”、“泉泉”、“通宝”、“元宝”等钱币上的价值标记,也都属于这种情况。
但是,作为现代电子货币符号则不同,虽然它们的使用价值也具有虚拟性,但作为一种高度抽象的虚拟符号却具有独立的购买力。它们虽不是真实的货币(它没有使用价值),而且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金融产品(它没有盈利性)。但是,却是实实在在的当代社会主流的支付手段。所以,将这类人为的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和主动付薪能力的虚拟支付手段称之为“钱”或“币”,并没有现实或者法律上的依据。所以,现在所说的一分钱,只是我们现代人的一种说法。
从专业角度看,只有经过国家正式授权的具有法偿性质的现金才是“钱”。除了“钱”之外,其他一切不具法定支付能力的钱物均为“非钱”,或“准钱”。例如:有价证券中的股票、储蓄凭证、票证、债劵等等。
现代钱币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不产金”、“非黄金的货币”,它可以是金银币,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金币;可以是铜币,但不再是鎏金银的宣和元宝、天禧元宝等“金花铜币”。
因为金银,这种天然存在的贵重物品,必然会对人类社会产生严重的两极分化和罪恶的投机。古往今来的所有国家的法典都有反对和处罚偷窃金银货币的条款。近代西方许多国家更有将偷窃金银硬币者施以极刑的例子。近代中国还有将窃银犯罪者“枭首示众”的案例。所以,金银必然不会成为现代货币的材料。
至于贵重金属铜,虽然金银铜自古以来就“混为一体”,但是,像中国这样用铜币来替代银锭的支付的国家,终究还是少数。在中国古代,铜基本上只作为皇家宫殿的建材;佛灯的灯具配件;贵族和文人的祭祀祭拜的礼器;贵族的婚葬用品;乐器;书籍的各种点缀和印制;铜镜的抛光;丝绸的“胎币”等等。总之铜除了生产农具、家具、器具等日常用品,就是专门作为“财富”的贮存和转让手段。它是“钱”,而不是一般的轻资财(如金子、白银、瓷器、玉器、玛瑙、铜器、书画等等,均为高级奢侈用品或祭器、礼器)。
所以,中国古代铜钱,是作为国家法定通货而铸造、发行和购买的;只是由于铜这种贵重金属的天然存世量较大,其价值量相对不是太高,才以铜钱为通货的。若把现代西方“先金后铜”的金属通货制做方法机械地搬过来,把铜币称之为“银质硬币”或“金币”,这是不科学、不合实际的。因为,没有国家会愚蠢到用珍贵的金来制作普通的通货;没有人会拿自己的“真金”去支付别人的“真金”。中国古今都没有这样做。
近代中国更有了袁大头、孙小头等银元。孙中山还提出“银本位”的主张,实行“银圆国币”。“以一圆之价值,收储若干纯度如一之标准银圆,每一元之价值相等于标准银圆,无厘亳之差。如此,则不患国民政府之废铜币,不患重庆之举王(宋)政权之废止法币。而银圆之价值,既定为政府所不能移,社会所不能换,则有政权者,安能私相授受于法币之中,而逞其劫财聚贿之私欲哉?”(《孙文西征记》)。
但是,以24分(圆)为1块的标准银元,“实际价值为七角五分”。而“本位银圆之价值应为半圆”,因为“铜币价值既失,本位无可衍悬”,实行银本位,无非“以法币换银圆,还依旧困”,“果有银圆本位,必先改铸旧有之角币、辅币,重者数十万分之一,轻者数百或千分之一。如以十元为单位,则壹圆者仅百分之一弱。当此金融紧急之时,当此制钱渐少之中,政府果行银圆本位,犹欲国人以一百元之动产,易政府银圆壹元,是诱坐家者尽出其财而纳诸政府。其终局,不独废百文铜钱之统一,实乃开千变万变之乱象”,因为“政府不能以银圆行使,人民可以银圆易银圆,政府不能以法币行使,人民即不能以银圆易法币。夫以银圆易于银圆,则法币之于银圆,犹珠圆之与璧圆。虽同属贵金,而质性不同,是乃绝对不能相比之物,断无可以银圆易法币之理”(王云五《怎样做到合理生活?》)
所以,从中国古代金银铸币的发展,以及中国古今对金银铜钱和银圆态度的立场、政策的探讨和分析中,可以认为:金银铜等金属不能成为现代流通中“银质硬币”或“金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