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以什么为标准木材尺寸?
清代大木的斗口同宋代一样,是决定大木构件尺寸的基本尺度,清式斗口是固定尺寸7.2厘米(1.5寸)。其他大木构件的断面尺寸以及开间、进深都按斗口的倍数确定。如柱径是7斗口、5斗口、三斗口、檐椽、金檩等的截面为1.5斗口等。如果改变建筑物的开间或者进深尺度,就需改变斗口尺寸,以大木各构件尺寸成倍地随之改变,这种做法又叫“以材为祖”。同宋代“以材为祖”的做法相比,清代的“以斗口为祖”就比较简单,也便于施工。如清代大木制度表所示,随着建筑等级的高低,大木的构件尺寸逐级缩小,由特级大殿的7.2厘米缩小为一般民房的4.5厘米。
在使用楠木建房时,其尺寸要求应根据实际的情况,而进行建筑楠木房的,具体的尺寸要求,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