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骆驼香烟销售商是谁?
1936年,天津的骆驼牌香烟产量为75.8万箱,居全国首位;到1942年时,已增到200.3万箱(注:当时我国人口约四亿人,平均每个吸烟者每年消耗20盒烟草,每盒烟草消耗10支烟,则全年消费200亿支烟),占了当时我国香烟总产量的六成左右。 这么高的销量,与它极低的零售价格有很大关系——每包(十支装)只卖1元法币,约合现在的5元钱。
当然,这样低的售价是有“代价”的,因为其中近八成是用税金和工钱抵偿的,实际利润很低;而且生产技术比较落后,烟叶使用率不高,加上原材料成本,一吨烟叶只能生产出350公斤香烟。 那么这么便宜的烟草,为什么要注册专利呢?这是因为在民国时期中国的烟草业处于群雄逐鹿的混战局面,各卷烟厂之间没有形成像样的品牌壁垒,为了争夺市场,各厂往往恶意抄袭其他厂的名牌产品,导致产品质量参差不齐。而骆驼香烟是当时为数不多的具有较高知名度且由一家工厂完全掌控的品牌(注:后来由于战争等因素,产地更换过几次),因此被当作行业标杆来打击其他“山寨”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