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允许私铸钱币吗?
清朝政府禁止私铸钱,铸钱炉除户部宝泉局、工部宝源局在京师直辖外,地方上仅存浙江、江西、广东、江苏(分设上、下两局)和广西等十五处,后来又先后裁撤了山西和广西的铸钱局,只存十局,称为“钱法十子局”。清政府对这十局的管理和督造是相当严格的。每炉铸钱的铁模,分初印、复印两道程序,初印由工部颁发,刻有“工部之印”和铸钱局名称及年月等字识。复印由铸钱局自行铸造,专做印制铁模用。
模文以京师为标准,分发各铸钱局铸造,各省铸钱局铸的钱文与京局有所不同,分“宝浙、宝江、宝源、宝泉、川、秦、滇、黔、湘、豫、桂、晋”十二本字,由工部按例颁给各铸钱局。
规定每三年由工部铸造新字钱模一次,轮流翻代,防止私铸。新模颁发后,旧模一律禁止留存,由该处官员报部核夺后销毁。铸钱局的模范由管铸官、匠分存,每年按季呈送印本,以备稽查。铸钱局所铸造的制钱,都用“通宝”两字,并铸有地名和年号钱文,样式、重量都有明确规定。
清政府为防止私铸,将新铸钱币铸行地区,专款刊发各省,令其存档颁发府厅州县,遇有新钱到省通行兑换时,即将银数附刊钱文、样式和铸造地区通行兑换。所铸钱币除了标明本钱局外,若运别省流通使用的,还要注明兑换省份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