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每年给朝鲜多少原著?
首先,按照国际法,一个国家的领土范围内,其资源只能本国享用,外国人无权获得补偿;但是个别人才的智力成果(包括专利、版权等)是可以得到补偿的,这就是所谓的“智力财产权”;而自然界的生物和矿物等天然存在物是不可以作为私人知识产权的对象的,但是这些资源的利用又确实会给拥有这些资源的国带来经济利益(例如采矿、伐木),为此,拥有这些资源的国家就可以对这些被利用的资源索取一定费用,这部分收入就是“自然资源使用费” 显然,煤炭和木材并不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但它们毫无疑问都是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交易的物质对象;同样,淡水虽然属于公共物品,无法作为私有财产进行交易,但它也是自然界的一种物质形态。 对于你提到的“中国无偿赠送给朝鲜大量煤炭和原木”的问题,我的答案很简单:根据国际法,国家没有义务给予他国以本国的财政资源,但你说的这种情况并不违反国际法,因为中国送给朝鲜的是“矿产品”而不是“矿产资源”。所谓“矿产品”是指从矿产中提取的产物,它虽然可能具有某种价值,但不等于说它就是“货物”或“服务” 。对于“矿产品”的理解不能停留在字面上,即把它理解成从矿里提取的产品。实际上,只有那些能够移动并被用于出售的矿物才算是“矿产品”。如果你所说的“煤炭和原木”是未经加工的矿物,那么它们就属于“自然资源”,而中国作为主权国家有权决定授予何种自然资源给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
关于“自然资源使用费”的收取原则,现在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一般情况下,都会考虑该资源的储量、品质以及以往的开采量等因素。当然,如果资源的使用导致不可逆转的自然环境破坏,甚至会造成物种灭绝,那么相关的费用还应包括一定的赔偿和重建成本。至于收取的费用到底应该占资源总产值的多大的比例才是合宜的,这的确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只能说是一个合理的幅度范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