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报收藏价值多少?
以前,人们获取信息很困难,电视、广播、报纸是重要的信息传播工具。而报刊作为大众传播媒介的一部分,其重要性毋庸置疑。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现在的人获取信息越来越方便和快捷。对很多人来说,报刊不再是不可或缺的媒体。有不少人会把旧报纸收集起来制作成“剪报”。那么这些剪报是不是真的有价值呢? 我们先来认识一下什么是剪报。所谓的“剪报”就是人们把有用的文字材料从报纸上裁剪下来,并汇集成册,以供阅读和使用。这些被裁下的纸片,就是我们所说的剪报。虽然这些剪报只是文字或是图表的片段,然而它们却是曾经刊登在报纸上的原文。只要原报纸还在,剪报的内容就可复现。这有点像互联网时代之前人们的“电子剪报”。只不过如今我们更多依靠搜索引擎或者数据库来查找我们所需要的信息,而不再单纯的依赖纸质媒来获取信息。 但不管是以前的纸质媒体还是现在的网上信息,都是人们在传递信息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副产物——即信息的载体。这些承载信息的物质基础是可以改变的(从纸张到屏幕),但信息本身确实存在的。所以无论报纸如何更新换代,它们的内容最终都会被其他载体所继承。
当然,我这样说并不是想证明剪报就一定会有很高的价值。毕竟判断一份资料是否有价值,关键是看它是否包含特定的主权和权利。如果这份资料没有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而且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那就是有价值的;反之,则无价值甚至是违法的。 从这个角度来看,剪报的价值取决于三个因素:
1.是否真实完整地摘录了原始文献,而不是抄袭或转载;
2.是否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或其他专有权;
3.是否有必要载明出处。 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因为:
1.无论是报纸还是网站,它们的初衷都是为了满足公众获取信息的需求。由于新闻报道具有 “及时性”“公开性”的特点,因此新闻材料一般不作为侵权行为看待;
2.尽管《著作权法》规定,为报道新闻报道或者说明问题而部分引用别人作品时,应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但是未注明出处的也不一定是侵权行为;
3.当报纸网站等因疏忽导致漏注、错注时,属于一般的行政违约行为,赔偿原则为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但倘若构成剽窃或伪造,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明显正当的理由和精神障碍,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是出于个人研究、教学、欣赏等其他目的,且不用于商业目的,并在充分尊重原作者及其版权的情况下,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的剪报,即使没有注明出处也基本上不会有什么侵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