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廿分哪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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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年5月17日,上海国民政府公布的《国币条例》规定,以银元为本位银元,订明总重量为二十五铢(约贰毫),成色为九(或八)成,成色不变,永远通行。此后,全国任何财政行政机关不得发行纯粹通货,所有税收一律银元为本位币收付。(见下页图表)

中华民国建国以来,历经北洋政府、国民政府与共产党的国民政府(1949~1951)三个时期。从1912年1月1日至1949年12月31日共发行法币17,363亿元。以1937年初(抗战开始前)的物价及公债利率为标准,法币1元当金元11.7185元。1937年6月,南京国民政府正式颁布《元立法》,自此至1948年8月金圆券施行前,以法币1元当金圆券3元3钱9分3厘5毫5丝9纬8丝7捻7梢8根10次计算。

法币的发行与废止

1935年8月1日,改换全国钱币面额,以1元法币当旧通宝银1两;同时发行新版法币,禁止流通旧币。同年11月15日,又改1元法币为当旧银元3角2分;12月1日又改1元法币为当新银元3元。

到了1948年8月12日,国民政府正式发行金圆券,以1金圆券可兑换3,744.1127元法币,法币废止。所以金圆券实际上为官方指定之流通兑换卷,并未作公开宣言发布。在市面上流通的金圆券实际为法币改铸。

法币流通区间:1935年8月1日~1948年7月31日。

法币的金银本位兑换

1935年11月间,国民政府实行法币政策,禁止银钱流通,收回银圆票,以银钱合币(含75%银与25%镍)为新货币,发行新钞1元于市,用以收回银圆票5元;2元于市,用以收回银圆票10元;5元于市,用以收回银圆票27元;10元于市,用以收回银圆票55元。由于法币一元当银圆票5元,所以这是银本位制度。

法币的半银半铜本位兑换

国民政府于1947年4月1日正式公布施行《银铜币本位制度》,制定法币500元当银币26.9500元,凡银铜元票印有“本位兑换券”字样者,始得行用。1948年8月4日,各省市政府银行收兑银铜元券,行用本位券。8月12日,国民政府又公布《银铜币本位制实施办法》,具体规定法币500元当银币26.9500元,铜元1分120枚当银币1元。同时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收兑已发未发及铸压之银铜元券,银铜元券已发者应归入市府银行收回。9月1日起,各银铜元券银行逐渐停兑,法币改以390万元当纯银1公斤。南京政府以“废两改元”作为结束银本位制度的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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