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银戒指贷款吗?
清末民国时期,银价低而钱价高,如: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一两银易换制钱一千零三十文,而北京市场上“京钱”(指北京通用的小平钱,分五十,一百,二百等数种)可以兑换制钱一千零五十,银钱之间的差别相当大,因而民间交易皆喜用银。
清末民国的银戒指可作为一种信用工具,成为质押品,是借贷活动的重要一环。银戒指为清民间青年男女定亲的表示,有“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亲”之俗语。在银戒指中,“金(禁)指环”寓意为“禁戒勿婚”;“银指套”寓意为“永结同心”。订婚时,男方赠予女方一枚戒指作为定亲信物。戒指由女方保存,男方求婚时,女方如同意,则取下其“禁戒勿婚”戒指,换上手“永结同心”的银指套。
银戒指也可以作为一种物品抵押借款。湖南新宁县苗族民众所佩戴戒指或项圈上的银质纹饰物可以质押向借贷铺借款,每枚可贷款一斗谷或五十文铜元,一月后无息收回抵押品。江西萍乡安源矿区,一些矿工为了救急,可将所戴的银首饰等质入质铺抵押借款。安徽金寨县一带,民众可将银质指环或手镯质押给典当铺,每对指环可典当三钱,每手镯可典当三钱至五钱,利息二、三分,赎取时,典当铺要收取相当典金的手续费和工费。另外,还有将戒指直接质押典当或抵押贷款,如江苏高淳乡民,可将银戒指或戒指、手镯、耳环一起质押典当获得一定贷款。